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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手機收件箱被“恭喜您抽中代金券”“本店又有寶貝上新”等商業廣告短信狂轟濫炸,是置之不理,還是“回復TD退訂”?如果選擇后者,退訂短信的費用由誰來出?有必要再來較較真。
2020年,王女士因退訂電商平臺“每日優鮮”的廣告短信,被收取0.1元短信費,將平臺告上法庭。法院一審判令平臺方賠償王女士短信資費損失0.1元。然而近日有媒體報道,該平臺在用戶協議中新增一條,“如用戶選擇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辦理退閱,請自行承擔相應電信資費”。有了這句話,平臺就能拒絕為用戶短信退訂費買單嗎?
不妨先來看看平臺此前為何敗訴。經濟活動中,當事人為了方便操作及降低成本,會預先擬定可重復使用的“格式條款”,不再進行個別協商。注冊各種會員時彈出的文本便屬于此類,大多數用戶或許因為“太長不看”直接選擇同意。但有一點容易被忽略:格式條款完全由一方當事人訂立,另一方只能整體選擇同意或拒絕,雙方權利并不平等。為了加以平衡,防止一方權利過度擴張,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或損害公共利益,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訂立與適用作出諸多限制性規定。
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,用戶協議中發送廣告短信的條款系格式條款,其中并未明確由哪一方承擔短信退訂費用。而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編規定,“履行費用的主體不明確時,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”。在“退訂”的流程中,要求退訂是用戶的權利,為用戶取消訂閱是平臺的義務。顯然,支付這0.1元是平臺無法推卸的法律責任。
接下來,在格式條款里加一句“請自行承擔”,性質依舊是格式條款。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,有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限制對方主要權利”等情形的,格式條款無效。拒絕接收短信是廣告法及《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等法律法規賦予用戶的權利。平臺要求用戶為退訂支付費用,既為用戶行使權利設置不合理障礙,又免除了自身付費責任。因此,多添一句話恐怕不僅無法讓平臺規避掉責任,反而會使平臺逃避責任的小心思、為做廣告推銷不顧消費者權益的小算盤暴露得一清二楚。對于這種合同內容有個很貼切的稱呼,那就是“霸王條款”。
話說回來,值得為了0.1元大費周折嗎?0.1元短信費也好,其他案件中的1元精神損害賠償也罷,這些“較真”常常被人誤解為偏激。其實不然。值得錙銖必較的,是費用所代表的權利。也正是在一次又一次“較真”中,各項制度才能從文本走向實踐,發揮權利保障的價值,也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樹立起法治精神、規則意識——用戶積極捍衛權利,平臺尚且悄悄改動合同,如果公眾對自身合法權益都不以為意,又待如何?(篤 鮮)